金溪企業(yè)商標申請要注意哪些細節(jié)?
在商標貳言、貳言復審及爭議案子審理中,涉及在先權力維護疑問的,以本規(guī)范為準則進行個案斷定。
2.1將與別人在先掛號、運用并具有必定知名度的商號一樣或許基本一樣的文字請求注冊為商標,簡單致使我國有關大眾混雜,致使在先商號權人的利益能夠遭到危害的,應當斷定為對別人在先商號權的侵略,系爭商標應當不予核準注冊或許予以吊銷。
2.2適用要件
(1)商號的掛號、運用日應當早于系爭撫州商標注冊請求日;
(2)該商號在我國有關大眾中具有必定的知名度;
(3)系爭商標的注冊與運用簡單致使有關大眾產生混雜,致使在先商號權人的利益能夠遭到危害。
2.3關于在先商號權的界定
以商號權對抗系爭商標的,商號的掛號、運用日應當早于系爭商標的請求注冊日。
在先享有商號權的現實能夠用公司掛號資料、運用該商號的產品交易文書、廣告宣傳材料等加以證明。
2.4關于混雜能夠性的斷定
混雜的能夠性是指,系爭商標的注冊與運用將會致使有關公眾誤以為該商標所標識的產品/效勞來自于商號權人,或許與商號權人有某種特定聯系。斷定系爭商標簡單與在先商號發(fā)作混雜,能夠危害在先商號權人的利益,應當歸納思考下列各項要素:
(1)在先商號的獨創(chuàng)性。
假如商號所運用的文字并非常見的詞語,而是沒有切當意義的臆造詞匯,則能夠斷定其具有獨創(chuàng)性。
(2)在先商號的知名度。
斷定在先商號在有關大眾中是不是具有知名度,應從商號的掛號時刻、運用該商號從事運營活動的時刻跨度、地域規(guī)模、運營業(yè)績、廣告宣傳狀況等方面來考察。
(3)系爭商標指定運用的產品/效勞與商號權人提供的產品/效勞準則上應當一樣或許類似。
2.5維護規(guī)模
依據在先商號所具有的獨創(chuàng)性、知名度,以及雙方產品/效勞的相關程度,在個案中詳細斷定該在先商號的維護規(guī)模。
3.1未經著作權人的許可,將別人享有著作權的著作請求注冊商標,應斷定為對別人在先著作權的侵略,系爭商標應當不予核準注冊或許予以吊銷。
企業(yè)可以通過兩種途徑來獲取商標,一是撫州商標注冊,二是商標轉讓。無論是選擇商標注冊還是商標轉讓,你也可以通過兩種方式來取得商標。一種方式自己到主管部門申請注冊商標,另一種方式是委托商標注冊代理公司。由于商標注冊和商標轉讓都需要花費較長的時間,因此大部分企業(yè)會選擇第二種方式。
商標注冊過程比較繁雜,一些商標申請等待一年甚至更久的時間之后,等來的不是商標注冊證,而是一紙商標駁回書。多年的經驗提醒您,遭遇商標注冊駁回,并不意味著你的商標就失敗了,實際上,我國《商標法》專門規(guī)定了商標注冊被駁回后的復審制度,叫做商標駁回復審。
商標駁回復審成功的機會大嗎?沒有商標注冊專業(yè)知識的人會誤以為商標駁回復審成功率可能會非常低。但實際上,商標駁回復審是交由商標評審委員會處理的,審查將提升到另一個高度,與商標局審查大有不同。
一方面,商標局只接受商標注冊申請,一般是由商標局一名工作人員結合在先注冊、在先申請的商標相互比較、電子審查,存在著一定性的主觀意識。另一方面,商標評審委員會在受理駁回復審時,案件處理將由評審委員會的三名工作人員組成合議組,結合駁回理由、商標駁回復審事實理由、其他商標使用證據等方面進行綜合判斷,擁有深度的審查水平,并杜絕個人主觀意識。
提高商標駁回復審的方法
(1)提供商標使用證據,商標經過長期的使用與宣傳,具備了商標應有的區(qū)分性,不會造成消費者混淆,且能辨識出商品的來源。
(2)針對商標相同、近似問題,企業(yè)可從商標構成要素、繪圖方式、整體外觀、顯著部分、含義有著明顯的區(qū)分,通過詳細的說明、解說來支撐商標擁有顯著性的證據,進而增強說服力度。
(3)商標駁回復審是一門技術活,需專業(yè)的知識、經驗來支撐全局,收集商標使用證據、商標不近似等材料都需要巨大的精力,沒有過于經驗的企業(yè)還是建議委托權威的代理機構處理。由此可見,企業(yè)在面臨商標被駁回的難題時,并不代表你的商標注冊就失敗了。如果商標申請人沒有專業(yè)的商標注冊、商標注冊經驗貧乏的話,小編建議您找一家信譽好的商標注冊代理公司。
我國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規(guī)定了8種不得作為商標使用的情況,除該條款規(guī)定的例外情形,凡屬這8種情況涵蓋范圍內的標識,均系絕對禁止使用。在商標授權確權案件中,如果訴爭商標構成我國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所規(guī)定的不得作為商標使用情形,那么,商標審查過程中,審查人員應秉持何種主觀裁量進行判斷?
在相關訴訟中,又該如何適用絕對理由的審理標準?兩個裁定均被撤銷2013年,某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下稱此案第三人)向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下稱商標局)申請注冊商標“公式”,指定使用在第7類“柴油機(陸地車輛用的除外);汽油機(陸地車輛用的除外)”等商品上。
2006年,某自然人向商標局申請注冊商標“公式”,指定使用在第7類“柴油機;汽油機”等商品上,2016年該商標轉讓至此案第三人名下。2016年,兩名印度籍自然人分別針對上述兩商標,以訴爭商標文字同印度的國家名稱相同為由,向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下稱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無效宣告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經審查,對兩案訴爭商標作出維持注冊的結論,理由為:“訴爭商標文字為印地語,同英語INDIA,為印度國名,但消費者對印地語知曉程度有限,因此不會將其識別為印度國名?!?/p>
上述兩名印度籍自然人對兩案裁定均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經審理,支持了原告的訴訟請求,判決撤銷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的被訴裁定。在這兩起案件中,相關爭議焦點是,兩個訴爭商標文字指向印度國名的“事實”,是否可以依據我國消費者的主觀認知而改變。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經審理認為,我國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二)項規(guī)定,同外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標志不得作為商標使用,但經該國政府同意的除外。
該規(guī)定中的國家名稱,包括中文和外文的國家名稱的全稱、簡稱等形式,并不以我國境內相關公眾的通常認知為限。被訴裁定對此認定有誤。原告訴求得到支持庭審中,原告主要從以下兩方面對焦點問題進行了闡述。一是訴爭商標文字僅指向印度國名,未形成明確的其他含義,且該文字的使用并未獲得印度國家政府的同意,已構成我國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二)項規(guī)定的情形。中國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中規(guī)定的國家名稱,無論以何種形式,均不應僅以我國消費者的認知為限。亦即,我國境內相關公眾對印地語的認知水平如何,并不能改變訴爭商標文字指向印度國名這一事實。在無證據表明訴爭商標文字的使用已經獲得印度共和國政府同意的情況下,應依據法律和事實對訴爭商標宣告無效。
此外,在先司法判例:如(2017)京行終5508號行政判決中就認定“在適用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二)項時應當從嚴掌握法律適用的標準”。其原因在于中國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guī)定是出于政治上嚴肅性的考慮,意在避免此類禁用標志的使用和注冊妨礙有關國家使用其象征主權的標記的權利,或有損其國家尊嚴,進而對相關國家的國名等給予充分的法律保護。二是訴爭商標的申請注冊及適用,悖離了誠實信用原則,嚴重影響到我國同行企業(yè)的有序日常經營。
由于質量及價格的比較優(yōu)勢,長期以來中國柴油機生產廠商應印度客戶委托進行代生產柴油機后出口至印度,并在產品上標注“BHARAT”(印度)作為產源標識之用。但由于此案第三人蓄意將訴爭商標在海關備案,導致相關柴油機生產廠商的出口貨物被查扣。除非這些柴油機生產廠商被迫同意與此案第三人和解,否則將難逃處罰,從而導致巨大的財產及人力損失,嚴重影響到這些同行企業(yè)的日常經營。此外通過查詢,原告還發(fā)現此案第三人通過或無差別復制,或進行簡單字母添加、組合,或通過將字母變形的形式,注冊了大量中國乃至印度的知名柴油機商標,并在相同類似商品上予以注冊。
原告認為,這一行為是典型的商標囤積行為,已經嚴重地損害了公共秩序以及公共利益。判決具有參考意義在商標審查實踐中,對于絕對理由的審查,針對的是商標本身固有的不可注冊性,主要考察訴爭商標是否具有作為撫州商標注冊、使用的固有屬性以及是否符合公共政策,是否損害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等。在商標授權確權案件中,對于違反包括我國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在內的絕對理由的標識,除法律條文規(guī)定的例外情況外,應嚴格遵照事實與法律規(guī)定,如果僅以消費者的認知為轉移,顯然與商標法明確的禁止性規(guī)定相違背。
正如(2018)京行終2710號行政判決中所述,“相對于損害特定民事主體利益的禁止商標注冊的相對理由條款而言,絕對理由條款的個案衡量空間應當受到嚴格限制,對是否有害于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進行判斷的裁量尺度不應變動不居”。
因此,兩案判決結果一方面維護了公共利益與公共秩序;另一方面,兩案進一步明確了針對絕對理由的審理標準,即公眾認知不應影響關于訴爭商標文字與禁用條款規(guī)定情形之間對應關系的判斷,對司法實踐亦有積極的指導性意義。
我們是一家香港(澳門/臺灣)公司,可以自行辦理撫州商標注冊申請嗎?在大陸沒有營業(yè)所的香港、澳門和臺灣地區(qū)的企業(yè)在大陸申請商標注冊和辦理其他商標事宜的,應當委托依法設立的商標代理機構辦理。注意:香港、澳門和臺灣地區(qū)企業(yè)在大陸依法設立的獨資分公司為大陸企業(yè),并非其在大陸的營業(yè)所。我們是一家外國公司,可以自行辦理商標注冊申請嗎?在中國沒有營業(yè)所的外國企業(yè)在中國申請商標注冊和辦理其他商標事宜的,應當委托依法設立的商標代理機構辦理。注意:外國企業(yè)在中國依法設立的獨資分公司為中國企業(yè),并非其在中國的營業(yè)所。不予受理的情形有哪些?
商標申請不予受理是指在商標注冊過程中,商標局在對申請人所提供的申請材料進行形式審查時,認為該商標的申請材料不符合規(guī)定,因而不受理該申請、不下發(fā)受理通知書的情況。一般而言,商標注冊申請不予受理的主要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幾種:
1、申請文件缺少申請書、商標圖樣、申請人身份證明文件復印件的。
2、申請書以紙質方式提出的,未打字或印刷的。
3、未按要求使用正確申請書式的;擅自修改申請書格式的。
4、申請書上未填寫商品/服務項目名稱的。
5、申請書未使用中文的;提交的各種證件、證明文件和證據材料是外文的,未附送中文翻譯文件并加蓋申請人、代理機構或翻譯公司公章的。
6、因未按照要求填寫申請書導致無法確定申請人名稱、地址的。
7、申請書上申請人名稱、所蓋章戳或簽字、所附身份證明文件復印件不一致的。
8、商標圖樣不符合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十三條規(guī)定的。
9、聲明以三維標志、聲音標志、顏色組合申請商標注冊,不符合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十三條規(guī)定的。
10、聲明申請注冊集體商標,未提交商標使用管理規(guī)則、集體組織成員名單的。
11、聲明申請注冊證明商標的,未提交商標使用管理規(guī)則、證明其或其委托機構有監(jiān)督檢測能力的證明文件的。
12、聲明兩個以上申請人共同申請注冊同一商標,未同時提交填寫有共同申請人名稱并由其蓋章或簽字的附頁的;或提交附頁但未聲明是兩個以上申請人共同申請注冊同一商標的。
13、申請人為國內自然人的,未提交符合商標法第四條規(guī)定的申請文件的。
14、境外公證未同時附送認證文件的。
15、未向商標局繳納規(guī)費的。
16、商標局通知申請人予以補正,但申請人期滿未補正的或者不按照要求進行補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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