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樂安個人專利注冊類型有哪些?
海外商標也稱為國外商標,是指在處我國以外的其他國家的注冊商標,一般這類商標因為商標保護具有地域性,因此是不會受到我國法律保護,只是會受到撫州商標注冊國家的法律保護。那么海外商標申請注冊是怎樣的?
第一種海外商標申請注冊方法:在需要注冊商標的國家商標主管機構提交商標申請,以辦理注冊商標手續(xù)。這種申請注冊海外商標的方法的好處是其商標注冊形式快捷便利,只不過其申請注冊商標所花費的時間需視其申請注冊海外商標的國家的法律和慣例而定,而且在需要申請注冊多個海外商標時,所需要花費大量的精力、時間和金錢。
第二種海外商標申請注冊方法:在簽署了《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xié)定》(簡稱“馬德里協(xié)定”)與《歐洲共同體商標條例》(簡稱“CMTR”)的國家聯(lián)盟的成員國或者非洲知識產(chǎn)權組織(簡稱“OAPI”)成員國注冊商標。
最高人民法院
關于審理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
(2016年1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703次會議通過,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為正確審理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等法律規(guī)定,結合審判實踐,制定本規(guī)定。
第一條本規(guī)定所稱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是指相對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因不服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商標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的商標駁回復審、商標不予注冊復審、商標撤銷復審、商標無效宣告及無效宣告復審等行政行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案件。
第二條人民法院對商標授權確權行政行為進行審查的范圍,一般應根據(jù)原告的訴訟請求及理由確定。原告在訴訟中未提出主張,但商標評審委員會相關認定存在明顯不當?shù)?,人民法院在各方當事人陳述意見后,可以對相關事由進行審查并做出裁判。
第三條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的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名稱等“相同或者近似”,是指商標標志整體上與國家名稱等相同或者近似。
對于含有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名稱等,但整體上并不相同或者不相近似的標志,如果該標志作為撫州商標注冊可能導致?lián)p害國家尊嚴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屬于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規(guī)定的情形。
第四條商標標志或者其構成要素帶有欺騙性,容易使公眾對商品的質量等特點或者產(chǎn)地產(chǎn)生誤認,商標評審委員會認定其屬于2001年修正的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規(guī)定情形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第五條商標標志或者其構成要素可能對我國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產(chǎn)生消極、負面影響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其屬于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規(guī)定的“其他不良影響”。
將政治、經(jīng)濟、文化、宗教、民族等領域公眾人物姓名等申請注冊為商標,屬于前款所指的“其他不良影響”。
第六條商標標志由縣級以上行政區(qū)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和其他要素組成,如果整體上具有區(qū)別于地名的含義,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不屬于商標法第十條第二款所指情形。
第七條人民法院審查訴爭商標是否具有顯著特征,應當根據(jù)商標所指定使用商品的相關公眾的通常認識,判斷該商標整體上是否具有顯著特征。商標標志中含有描述性要素,但不影響其整體具有顯著特征的;或者描述性標志以獨特方式加以表現(xiàn),相關公眾能夠以其識別商品來源的,應當認定其具有顯著特征。
第八條訴爭商標為外文標志時,人民法院應當根據(jù)中國境內相關公眾的通常認識,對該外文商標是否具有顯著特征進行審查判斷。標志中外文的固有含義可能影響其在指定使用商品上的顯著特征,但相關公眾對該固有含義的認知程度較低,能夠以該標志識別商品來源的,可以認定其具有顯著特征。
第九條僅以商品自身形狀或者自身形狀的一部分作為三維標志申請注冊商標,相關公眾一般情況下不易將其識別為指示商品來源標志的,該三維標志不具有作為商標的顯著特征。
該形狀系申請人所獨創(chuàng)或者最早使用并不能當然導致其具有作為商標的顯著特征。
第一款所稱標志經(jīng)過長期或者廣泛使用,相關公眾能夠通過該標志識別商品來源的,可以認定該標志具有顯著特征。
第十條訴爭商標屬于法定的商品名稱或者約定俗成的商品名稱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屬于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所指的通用名稱。依據(jù)法律規(guī)定或者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屬于商品通用名稱的,應當認定為通用名稱。相關公眾普遍認為某一名稱能夠指代一類商品的,應當認定為約定俗成的通用名稱。被專業(yè)工具書、辭典等列為商品名稱的,可以作為認定約定俗成的通用名稱的參考。
約定俗成的通用名稱一般以全國范圍內相關公眾的通常認識為判斷標準。對于由于歷史傳統(tǒng)、風土人情、地理環(huán)境等原因形成的相關市場固定的商品,在該相關市場內通用的稱謂,人民法院可以認定為通用名稱。
訴爭商標申請人明知或者應知其申請注冊的商標為部分區(qū)域內約定俗成的商品名稱的,人民法院可以視其申請注冊的商標為通用名稱。
人民法院審查判斷訴爭商標是否屬于通用名稱,一般以商標申請日時的事實狀態(tài)為準。核準注冊時事實狀態(tài)發(fā)生變化的,以核準注冊時的事實狀態(tài)判斷其是否屬于通用名稱。
第十一條商標標志只是或者主要是描述、說明所使用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shù)量、產(chǎn)地等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屬于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規(guī)定的情形。商標標志或者其構成要素暗示商品的特點,但不影響其識別商品來源功能的,不屬于該項所規(guī)定的情形。
第十二條當事人依據(jù)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二款主張訴爭商標構成對其未注冊的馳名商標的復制、摹仿或者翻譯而不應予以注冊或者應予無效的,人民法院應當綜合考量如下因素以及因素之間的相互影響,認定是否容易導致混淆:
(一)商標標志的近似程度;
(二)商品的類似程度;
(三)請求保護商標的顯著性和知名程度;
(四)相關公眾的注意程度;
(五)其他相關因素。
商標申請人的主觀意圖以及實際混淆的證據(jù)可以作為判斷混淆可能性的參考因素。
第十三條當事人依據(jù)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三款主張訴爭商標構成對其已注冊的馳名商標的復制、摹仿或者翻譯而不應予以注冊或者應予無效的,人民法院應當綜合考慮如下因素,以認定訴爭商標的使用是否足以使相關公眾認為其與馳名商標具有相當程度的聯(lián)系,從而誤導公眾,致使馳名商標注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
(一)引證商標的顯著性和知名程度;
(二)商標標志是否足夠近似;
(三)指定使用的商品情況;
(四)相關公眾的重合程度及注意程度;
(五)與引證商標近似的標志被其他市場主體合法使用的情況或者其他相關因素。
第十四條當事人主張訴爭商標構成對其已注冊的馳名商標的復制、摹仿或者翻譯而不應予以注冊或者應予無效,商標評審委員會依據(jù)商標法第三十條規(guī)定裁決支持其主張的,如果訴爭商標注冊未滿五年,人民法院在當事人陳述意見之后,可以按照商標法第三十條規(guī)定進行審理;如果訴爭商標注冊已滿五年,應當適用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三款進行審理。
第十五條商標代理人、代表人或者經(jīng)銷、代理等銷售代理關系意義上的代理人、代表人未經(jīng)授權,以自己的名義將與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申請注冊的,人民法院適用商標法第十五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進行審理。
在為建立代理或者代表關系的磋商階段,前款規(guī)定的代理人或者代表人將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標申請注冊的,人民法院適用商標法第十五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進行審理。
商標申請人與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之間存在親屬關系等特定身份關系的,可以推定其商標注冊行為系與該代理人或者代表人惡意串通,人民法院適用商標法第十五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進行審理。
第十六條以下情形可以認定為商標法第十五條第二款中規(guī)定的“其他關系”:
(一)商標申請人與在先使用人之間具有親屬關系;
(二)商標申請人與在先使用人之間具有勞動關系;
(三)商標申請人與在先使用人營業(yè)地址鄰近;
(四)商標申請人與在先使用人曾就達成代理、代表關系進行過磋商,但未形成代理、代表關系;
(五)商標申請人與在先使用人曾就達成合同、業(yè)務往來關系進行過磋商,但未達成合同、業(yè)務往來關系。
第十七條地理標志利害關系人依據(jù)商標法第十六條主張他人商標不應予以注冊或者應予無效,如果訴爭商標指定使用的商品與地理標志產(chǎn)品并非相同商品,而地理標志利害關系人能夠證明訴爭商標使用在該產(chǎn)品上仍然容易導致相關公眾誤認為該產(chǎn)品來源于該地區(qū)并因此具有特定的質量、信譽或者其他特征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如果該地理標志已經(jīng)注冊為集體商標或者證明商標,集體商標或者證明商標的權利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選擇依據(jù)該條或者另行依據(jù)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三十條等主張權利。
第十八條商標法第三十二條規(guī)定的在先權利,包括當事人在訴爭商標申請日之前享有的民事權利或者其他應予保護的合法權益。訴爭商標核準注冊時在先權利已不存在的,不影響訴爭商標的注冊。
第十九條當事人主張訴爭商標損害其在先著作權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著作權法等相關規(guī)定,對所主張的客體是否構成作品、當事人是否為著作權人或者其他有權主張著作權的利害關系人以及訴爭商標是否構成對著作權的侵害等進行審查。
商標標志構成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的,當事人提供的涉及商標標志的設計底稿、原件、取得權利的合同、訴爭商標申請日之前的著作權登記證書等,均可以作為證明著作權歸屬的初步證據(jù)。
商標公告、商標注冊證等可以作為確定商標申請人為有權主張商標標志著作權的利害關系人的初步證據(jù)。
第二十條當事人主張訴爭商標損害其姓名權,如果相關公眾認為該商標標志指代了該自然人,容易認為標記有該商標的商品系經(jīng)過該自然人許可或者與該自然人存在特定聯(lián)系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商標損害了該自然人的姓名權。
當事人以其筆名、藝名、譯名等特定名稱主張姓名權,該特定名稱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與該自然人建立了穩(wěn)定的對應關系,相關公眾以其指代該自然人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第二十一條當事人主張的字號具有一定的市場知名度,他人未經(jīng)許可申請注冊與該字號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相關公眾對商品來源產(chǎn)生混淆,當事人以此主張構成在先權益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當事人以具有一定市場知名度并已與企業(yè)建立穩(wěn)定對應關系的企業(yè)名稱的簡稱為依據(jù)提出主張的,適用前款規(guī)定。
第二十二條當事人主張訴爭商標損害角色形象著作權的,人民法院按照本規(guī)定第十九條進行審查。
對于著作權保護期限內的作品,如果作品名稱、作品中的角色名稱等具有較高知名度,將其作為商標使用在相關商品上容易導致相關公眾誤認為其經(jīng)過權利人的許可或者與權利人存在特定聯(lián)系,當事人以此主張構成在先權益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第二十三條在先使用人主張商標申請人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其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的,如果在先使用商標已經(jīng)有一定影響,而商標申請人明知或者應知該商標,即可推定其構成“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但商標申請人舉證證明其沒有利用在先使用商標商譽的惡意的除外。
在先使用人舉證證明其在先商標有一定的持續(xù)使用時間、區(qū)域、銷售量或者廣告宣傳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為有一定影響。
在先使用人主張商標申請人在與其不相類似的商品上申請注冊其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違反商標法第三十二條規(guī)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四條以欺騙手段以外的其他方式擾亂商標注冊秩序、損害公共利益、不正當占用公共資源或者謀取不正當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其屬于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其他不正當手段”。
第二十五條人民法院判斷訴爭商標申請人是否“惡意注冊”他人馳名商標,應綜合考慮引證商標的知名度、訴爭商標申請人申請訴爭商標的理由以及使用訴爭商標的具體情形來判斷其主觀意圖。引證商標知名度高、訴爭商標申請人沒有正當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其注冊構成商標法第四十五條第一款所指的“惡意注冊”。
第二十六條商標權人自行使用、他人經(jīng)許可使用以及其他不違背商標權人意志的使用,均可認定為商標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所稱的使用。
實際使用的商標標志與核準注冊的商標標志有細微差別,但未改變其顯著特征的,可以視為注冊商標的使用。
沒有實際使用注冊商標,僅有轉讓或者許可行為;或者僅是公布商標注冊信息、聲明享有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不認定為商標使用。
商標權人有真實使用商標的意圖,并且有實際使用的必要準備,但因其他客觀原因尚未實際使用注冊商標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其有正當理由。
第二十七條當事人主張商標評審委員會下列情形屬于行政訴訟法第七十條第(三)項規(guī)定的“違反法定程序”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一)遺漏當事人提出的評審理由,對當事人權利產(chǎn)生實際影響的;
(二)評審程序中未告知合議組成員,經(jīng)審查確有應當回避事由而未回避的;
(三)未通知適格當事人參加評審,該方當事人明確提出異議的;
(四)其他違反法定程序的情形。
第二十八條人民法院審理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的過程中,商標評審委員會對訴爭商標予以駁回、不予核準注冊或者予以無效宣告的事由不復存在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據(jù)新的事實撤銷商標評審委員會相關裁決,并判令其根據(jù)變更后的事實重新作出裁決。
第二十九條當事人依據(jù)在原行政行為之后新發(fā)現(xiàn)的證據(jù),或者在原行政程序中因客觀原因無法取得或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不能提供的證據(jù),或者新的法律依據(jù)提出的評審申請,不屬于以“相同的事實和理由”再次提出評審申請。
在商標駁回復審程序中,商標評審委員會以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不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的相同或者近似商標為由準予申請商標初步審定公告后,以下情形不視為“以相同的事實和理由”再次提出評審申請:
(一)引證商標所有人或者利害關系人依據(jù)該引證商標提出異議,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商標局予以支持,被異議商標申請人申請復審的;
(二)引證商標所有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在申請商標獲準注冊后依據(jù)該引證商標申請宣告其無效的。
第三十條人民法院生效裁判對于相關事實和法律適用已作出明確認定,相對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對于商標評審委員會依據(jù)該生效裁判重新作出的裁決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受理;已經(jīng)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
第三十一條本規(guī)定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人民法院依據(jù)2001年修正的商標法審理的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可參照適用本規(guī)定。
很多人都有這樣的疑問,撫州商標注冊成功了,拿到《商標注冊證》不就萬事大吉了嗎?答案是否定的,縱觀目前的市場,商標糾紛等情況層出不窮。要拿到我們夢寐以求的商標注冊證真是太難了。沒有好的用處我們怎么辦。那么如何正確有效地使用呢?
一、使用權:商標權人有權在注冊商標核準使用的商品和服務上使用該商標,并在有關經(jīng)營活動中使用該商標。
二、許可權:商標權人依法簽訂商標許可合同,有權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
三、專有權:商標權人對注冊商標享有專有權,未經(jīng)許可,任何人不得在同一商品或者服務中使用同一商標或者類似商標。
四、投資權:商標權人有權依照法律規(guī)定的法定程序,將其注冊商標作為無形資產(chǎn)進行投資。
五、轉讓權:商標權人有權通過法律程序將其注冊商標無償或有償轉讓給他人。
六、禁止權:商標注冊人有權制止他人在同一或者類似的商品或者服務中擅自使用同一或者類似的商標。
七、質權:商標權人有權在經(jīng)營活動中以其注冊商標設立質權。
八、繼承權:商標作為無形財產(chǎn),其法定繼承人可以按照財產(chǎn)繼承的順序繼承。
九、不得自行變更注冊商標權利人的名稱、地址或者其他注冊事項;名稱、地址發(fā)生變更的,應當及時向商標局提出變更注冊商標的申請。
十、商標權人超越《商標注冊證》核準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務范圍使用其注冊商標,并在注冊商標上作標記的,冒充注冊商標的行為是違法的。
十一、注冊商標的使用,應當嚴格按照《商標注冊證》上核準注冊的商標圖案和核準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務進行。
十二、不得自行變更注冊商標的字體、圖形或者組合;變更的,應當依法重新提出注冊申請。
十三、商標權人可以將商標轉讓給他人。轉讓人與受讓人應當簽訂協(xié)議,共同向商標局申請轉讓。商標局審查簽發(fā)商標轉讓證書后,商標權歸受讓人所有。
十四、注冊商標的有效期為十年。需要繼續(xù)使用的,應當提前一年向商標局申請續(xù)展。
十五、商標權人有使用注冊商標的義務。無正當理由自核準之日起連續(xù)三年停止使用注冊商標的,任何人都有權提出撤銷。
十六、注冊商標可以估價和質押。出質的,出質人和質權人還應當簽訂書面質押合同,共同向商標局申請辦理質押登記,商標局應當予以公告。
十七、商標所有人可以通過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授權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許可人應當在許可合同有效期內向商標局備案并提交備案材料,備案材料應當公告。未經(jīng)備案,不得對善意第三人使用商標許可證。被許可人應當保證使用注冊商標的貨物質量,并在使用注冊商標的貨物上標明被許可人的名稱和貨物的原產(chǎn)地。
十八、注冊商標是一種無形資產(chǎn),如果每十年更新一次,它就可以存在。標準使用、連續(xù)使用,才能發(fā)揮其的價值。
撫州商標注冊成功以后,商標局可以依法主動作出撤銷決定,相關利害關系人也可以依法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撤銷注冊商標的申請。那么商標撤銷與商標注銷的區(qū)別有哪些?
商標撤銷,是指商標注冊人在使用注冊商標的過程中,自行改變注冊商標、注冊人名義、地址或者其他注冊事項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期滿不改正的,由商標局撤銷其注冊商標。
商標注銷,是商標注冊人申請注銷其注冊商標或者注銷其商標在部分指定商品上的注冊,經(jīng)商標局核準注銷的,該注冊商標專用權或者該注冊商標專用權在該部分指定商品上的效力自商標局收到其注銷申請之日終止。申請注銷注冊商標無需繳納規(guī)費。
商標撤銷是注冊商標成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稱或者沒有正當理由連續(xù)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注冊商標??梢猿蜂N已核準注冊商標的條件是注冊商標成為起核定適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稱,或者沒有正當理由連續(xù)三年不適用,提出撤銷的主體是包括注冊商標權人在內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受理撤銷申請的主體是商標局。商標注銷是指商標局根據(jù)商標注冊人本人、或者他人的申請,將注冊商標注銷或部分注銷的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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